金沙城中心
arbitration rules
网上仲裁程序特别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公正、高效、安全地开展网上仲裁程序,金沙城中心(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根据《金沙城中心金沙城中心》(下称《金沙城中心》)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在仲裁院进行网上仲裁(或称网络仲裁、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的,视为全部仲裁程序在网上进行,适用本指引。
(二)因电子商务产生的争议及非因电子商务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选择适用本指引。
(三)本指引的规定与《金沙城中心》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本指引未尽事宜,适用《金沙城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术语释义
(一)网上仲裁是指借助电子通讯以及其他信息和通讯技术等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网上仲裁系统是指仲裁院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专门平台。
(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四)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五)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六)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固定及移动通讯终端等进行的庭审。
(七)文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书及资料。
(八)电子送达地址及方式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送达文件的电子邮箱及/或手机号码,及其他可以接收数据电文的方式。
(九)发送仲裁文件是指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文件或提供文件下载链接地址等方式传递文件。
第四条 网上仲裁应具备的条件
(一)网上仲裁应通过仲裁院网上仲裁系统进行,访问地址为odr.金沙城中心.com.cn或仲裁院提供的其他网络地址。
(二)当事人约定网上仲裁的,视为具备网上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其他电子通讯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院可以决定适用《金沙城中心》其他规定受理案件。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五条 文件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向仲裁院提交电子版文件。仲裁庭或者仲裁院有权不接受当事人以非电子版文件提交的材料。仲裁庭或者仲裁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以电子版文件提交材料。
(二)电子版文件成功上传的时间视为文件提交时间。
(三)文件发送方应当保留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及上传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当事人及仲裁庭查阅。
(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院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院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通过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第六条 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及方式。当事人未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分别向仲裁院或者仲裁庭提供其确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二)申请人申请网上仲裁时,应向仲裁院确认自己的电子送达地址,并提供被申请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变更其电子送达地址或方式,或者更新其他联系信息的,均应当及时通知仲裁院,该新的电子送达地址或方式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方式。
第七条 送达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网上仲裁案件的材料送达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二)电子送达可以采用发送电子邮件、网上仲裁系统提供文件查看等方式进行。仲裁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提示查看送达文件的通知。
(三)仲裁院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1.仲裁院将文件发送至当事人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2.仲裁院通过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向当事人发出在网上仲裁系统查看或下载文件的通知;
3.仲裁院向当事人经合理查询提供的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电子送达地址发送仲裁文件。
(四)仲裁院按照第(三)款将仲裁文件成功发送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日期即为送达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仲裁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仲裁院通过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同一套仲裁材料的,以各种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到受送达人的日期为送达时间。
第三章 证据
第八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向仲裁院提交证据。
(二)对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转换成电子版后提交。
第九条 证据调取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3.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
(一)当事人申请网上仲裁应通过网上仲裁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
(二)网上仲裁程序自申请人成功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
第十二条 受理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按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缴仲裁费后,仲裁院确认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予以受理。手续不完备的,仲裁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完备;逾期不完备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三条 仲裁通知
仲裁院受理案件后,应将仲裁通知发送给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向仲裁院提交答辩书、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答辩,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第十五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向仲裁院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院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向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
(四)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参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一)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或反请求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
(二)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提出、受理和答辩,可以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缴仲裁费用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依照《金沙城中心》,按照仲裁院的通知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
第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其他问题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通过网上仲裁系统提出。
第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
(一)仲裁庭由仲裁院院长(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下同)在仲裁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
(二)情况特殊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仲裁庭由仲裁院院长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条 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应于收到仲裁员的披露信息后3日内通过网上仲裁系统提出。
第二十一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对网上仲裁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网上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案件。仲裁庭可将开庭情况进行语音或图像记录。
(三)仲裁庭按照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迟于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不迟于开庭前2日通过网上仲裁系统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第二次和其后各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质证
网上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材料通过网上仲裁系统进行质证。
第二十三条 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
(二)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裁决的作出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在裁决中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二)裁决书由仲裁员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仲裁院加盖电子印章。应当事人请求,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提供上述文件的纸质版本。
第二十五条 程序变更
(一)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提议,或仲裁院认为有必要的,仲裁院可以决定将网上仲裁程序变更为《金沙城中心》规定的其他仲裁程序。
(二)当事人在网上仲裁程序进行中,约定将程序变更为《金沙城中心》规定的其他仲裁程序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电子卷宗
仲裁院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
(一)仲裁院为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院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二)当事人可以在网上仲裁系统注册案件用户,并对其用户名和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也可以决定,对敏感信息的限制、传输和使用提供额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免责
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仲裁庭、仲裁院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指引的解释
(一)本指引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指引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指引的施行
本指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网上仲裁。各方同意仲裁文件按照如下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甲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乙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丙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如一方变更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示范仲裁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金沙城中心进行网上仲裁。各方同意仲裁文件按照如下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甲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乙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丙方电子邮箱: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
如一方变更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附件一下载:网上仲裁程序特别指引
附件二下载:网上仲裁费用表